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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72號
原 告 沈倉禾
訴訟代理人 涂子翊
被 告 王淑霞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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