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372,2018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72號
原 告 沈倉禾
訴訟代理人 涂子翊
被 告 王淑霞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