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379,20180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有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正媛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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