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403,2018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騏伍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