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421,2018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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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清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春枝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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