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61,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 告 黃昭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宗琳
被 告 卜延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以: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及自民國105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本院106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曾向原告要約投資渠於南投縣魚池鄉三育基督書院開辦之熱氣球事業(下稱系爭事業),兩造遂於101 年3 月18日就系爭事業締結投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與讓股同意書,約定原告投資系爭事業250,000 元,且被告應讓與系爭事業5%之股份予原告。

嗣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交付250,000 元之投資款與被告,但因被告就系爭事業未善盡告知責任,原告遂向被告表示不願繼續投資系爭事業,兩造乃於103 年12月間協議解除系爭契約,原告將系爭事業5%之股份返還予原告,被告亦同意返還原告250,000 元之投資款。

詎料屢經原告催討返還上開投資款,被告仍置之不理。

爰依民法第259條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讓股同意書影本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6 年度板簡字第25號民事卷宗第4 頁,下稱板簡卷);

又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是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就系爭契約業已約定解除,且被告承諾返還原告已給付之250,000 元投資款乙節,業已證明如上,是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投資款等語,為有理由。

又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5 年12月14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4日生送達被告之效力,有板簡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被告就前開應負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金額,自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259條第2款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0,000 元,及自105 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一一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