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63,2017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63號
原 告 黃昱賢
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6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