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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麗杏
代 理 人 藍明浩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林金龍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查報被告楊學益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如無拋棄繼承,應追加合法繼承人為共同被告。
二、如查楊學益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而無人承認繼承,且無法查悉其他順位繼承人,則應提出向法院聲請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如仍無人承認繼承,應提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並追加為共同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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