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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埔小字第14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吳喬祺
被 告 陳如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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