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埔小,36,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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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小字第3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仲瑜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吳仲瑜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以106 年度埔補字第229 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及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6 年12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庭詢問簡答表1 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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