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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埔小字第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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