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巫雙喜
被 告 巫雲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確認界址,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以107 年度埔補字第7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17,335元之裁判費,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 年5 月4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本院答詢表2 紙等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