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埔簡,131,2018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詹美圓
原 告 邱盟仁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郭庭源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9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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