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埔簡,163,2018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榮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建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5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餘1,100 元未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