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埔簡,207,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07號
原 告 李珮宇
陳麗雪
陳 姃
楊月雀
賴月美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慧媚
原 告 盧儀潔
梁富美
陳月珠

秦淑芳
張雅芳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礽
被 告 蕭慶文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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