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埔簡,229,2019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29號
原 告 蔡玉凰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鄭世偉
被 告 埔里中華信義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喜美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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