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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達成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錦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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