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再小,1,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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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吳尚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再審之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為再審程序所準用,同法第50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時雖於再審起訴狀載明再審之案號為本院103 年度投小字第41號,惟因再審原告曾對前揭事件提起上訴即本院103 年度小上字第5 號,故再審原告所欲請求再審之事件究為何並不明確;

且本院103 年度投小字第41號事件之當事人僅為再審原告與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惟再審原告之起訴狀上另列林錫凱法官、103 年度田坤征、總幹事李英春,均非該事件之當事人,即非適格之再審被告,故再審原告亦未陳明正確再審被告名稱或姓名暨其地址或住所,而因再審原告有上開不合程式之情,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以106 年度投補字第354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該裁定並於107 年1月8 日寄存送達於再審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並於107 年1 月18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再審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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