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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司小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吳尚臻
相 對 人 李英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管理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電詢相對人李英春有無調解意願,相對人表明無調解意願,有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本件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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