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司小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宥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翊棋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之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元,並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裁定於106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