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司簡調,34,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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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司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貴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鈞予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於107年2月1日上午9時至本院進行調解,相對人賴鈞予於107年1月26日陳報其無調解意願,此有本院調解意願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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