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小,15,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15號
原 告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蓁蓁
訴訟代理人 李英春
被 告 吳尚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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