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小,15,2018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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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補充理由書
107年度投小字第15號
原 告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蓁蓁
訴訟代理人 李英春
被 告 吳尚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3月30日判決,補充理由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南投縣○○市○○○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南投縣○○市○○路000○0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原告社區住戶之一,而原告住戶大會於民國90年10月20日作成決議,由每戶每月分擔社區管理費新臺幣(下同)600 元。

然原告區分所有人會議於102年12月8日更改上開決議,於103 年3月1日起,由每戶每月分擔社區管理費調漲為700元。

詎被告自102年11月起至106年8月止,均未繳納管理費,共計31,800元【計算式:(600元×4個月)+(700元×42個月)=31,800元】未繳,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南投三興郵局存證號碼000015號存證信函影本、管理費欠繳明細、系爭房屋登記第三類謄本、10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90年度住戶大會會議記錄影本(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55至69頁)等件為證;

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被告自102年11 月起至106年8月止,共積欠31,800元之管理費未繳,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生送達被告效力之翌日即106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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