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小,197,2018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197號
原 告 李茹婷
被 告 賴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50 元,應繳裁判費為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以107 年度投補字第8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1,000 元之裁判費,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 年3 月1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本院答詢表2 紙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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