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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2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廷凱
被 告 張芳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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