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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大觀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維熙
被 告 張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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