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小,310,2018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310號
原 告 林勝賢
被 告 詹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7 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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