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小,435,2018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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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原 告 吳尚臻
被 告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蓁蓁
被 告 田坤征
李英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以107 年度投小字第435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並於107 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並於107 年11月5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等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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