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抗 告 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王蓁蓁、田坤征、李
英春間返還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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