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小,436,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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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43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 告 詹讚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附表:
┌─┬─────┬──────────────────┐
│編│  本  金  │           利息之計算及起迄         │
│號│(新臺幣)│              (民國)              │
├─┼─────┼──────────────────┤
│01│ 17,670元 │自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5%計算之利息。                      │
├─┼─────┼──────────────────┤
│02│ 19,188元 │自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率5%計算之利息。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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