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小,44,201807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仁豪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

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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