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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522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徐慰慈
訴訟代理人 劉俊輝
被 告 張政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7 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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