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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鴻
田阿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奉璋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補正載有「對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理由」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一審法院為之,此於小額程序之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理由。
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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