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小,56,2018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5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謝長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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