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小,65,2018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6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吳喬祺
被 告 吳守哲即葉青青之繼承人
吳丞修即葉青青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岳即葉青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青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葉青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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