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救,2,201804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2號
抗 告 人 張文蓉
相 對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鄭源林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本院107 年度投救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故繳納抗告費,乃屬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此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14日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3 月20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本院答詢表2 紙及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1 紙附卷足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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