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救,4,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嘉玲
相 對 人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107 年度投補字第136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