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簡,106,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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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106號
原 告 莊稀琇
被 告 謝元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2月7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並於同年2 月17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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