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16號
原 告 李秋金
被 告 戴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
被告不得執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票字第四三一號民事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持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存在而提起本件訴訟,是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是否存在等節,顯有爭執;
且該權利之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而受有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自有確認利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原告所簽發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11日以106年度司票字第431 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惟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82年8月2日,則消滅時效期間應自該到期日起算,顯已逾3 年,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即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自得拒絕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3 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若於請求後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亦有規定。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民法第146條本文定有明文。
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命運,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權利。
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其利息請求權,雖尚未罹於時效,亦應隨同消滅(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163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本件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82年8月2日,此有原告提出系爭本票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431號民事卷宗第3頁,下稱上開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31 號民事卷宗為司票卷),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之意旨,則系爭本票中之票據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自到期日即82 月8月2日起算3年,亦即於85年8月1日後系爭本票之票據請求權均已因罹於消滅時效而消滅。
而被告遲至於106 年12月20日始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有被告於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31號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事件中提出之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在卷足憑(見司票卷第1 頁),是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節,應屬有據。
又系爭本票之票據請求權既已消滅,則從權利即利息請求權自亦隨同消滅。
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票據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亦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系爭本票之票據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不得行使系爭本票權利,是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其本票票據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皆不存在,且被告不得持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31號本票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1 │82年7月22日 │ 150,000元 │82年8月2日│00000000│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