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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鄭淑淇
李振愷
被 告 紀朝和
紀俊廷
紀慶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0月2 日宣判,惟因就原告主張之分割兼補償方案,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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