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07號
原 告 李丹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淳烝
被 告 劉加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8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9 月4 日宣判,惟因本件複丈成果圖並未標示被告占用部分之使用現況,致是否有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並不明確,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本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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