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簡,361,2019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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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61號
抗 告 人 洪國陽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自明。

又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 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0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並於同年3月2日生送達抗告人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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