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簡,374,2019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74號
原 告 林建東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張憑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複代理人 謝雪嬌
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