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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 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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