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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0號
原 告 孫玉龍
被 告 蘇敬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7 年3月13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 月27日宣判,惟因本院於107 年3 月13日庭後收取被告所傳真之請假狀暨其父親之醫療抉擇意願書,敘明因父親病況緊急,故需於本次庭期請假,本院認應屬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2款之正當理由,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 年5 月1 日下午2 時2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遵期到庭,如有正當理由而欲請假,應事先提出,經本院許可後始得為之,或委由知悉本件訟爭內容之人為訴訟代理人出庭。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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