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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18號
原 告 劉祺民
被 告 趙盈靜即趙盈晴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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