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7,投簡,517,201905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哲堃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建平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23元(計算式:5.29平方公尺31,252元/ 平方公尺=165,32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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