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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12號
原 告 江秀雲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黃春秋
訴訟代理人 柯美華
黃惠雯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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