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埔小,181,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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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埔小字第1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淑萍
曾冠豪
被 告 蘇飛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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