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埔小,281,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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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埔小字第2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彭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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