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埔小,30,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劉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12樓之7,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且經原告於民國108年3月20日當庭聲請移轉管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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